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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,是不现实的。
那些律师说,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,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。
法律工作者也好,陪审员也好,就是要把握这种‘非明文规定’的法律精神。
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,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“疏漏”。
所以,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。中国叫‘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’。
西方叫:法必有漏。
看,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。关键是,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。
所以,法官才有‘自由裁量权’。这也是法官拥有‘自由裁量权’的逻辑基础。
从道家的思想看,这就是“虚实结合”,阴阳和谐。
光有成文法,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,那就是‘失调’。
穿和服的女生,伤害了民族感情,虽然没有明文禁止,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,不存在真正的‘无法可依’。
为什么呢?
第一,客观上的确能伤害民族感情,最起码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,违反了公序良俗精神。
第二,若是放纵不管,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人穿和服,破坏凝聚力,激发社会矛盾,妨碍历史认知,甚至危及爱国主义教育。
也就是说,事件本身,第一具有现实的社会伤害性;第二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。
有其中之一,就可以用法律精神来规范了,警察就可以管理。
法治的进步,其实很大一部分体现在,对法律精神(活法)的运用,是不是公平公正。
而不是唯成文法是从,不是摒弃‘活法’。
这个事件,部分人所谓的‘无法可依’,恰恰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全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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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也有一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,这就是坏了。
看到有些评论,真的感叹:傻子不少,坏人也不少。
第一种辩护论调:不能穿和服?那干嘛不买日本车,不用日货?
这种人,要么是真傻,要么是真坏。
和服是一件衣服那么简单?它是文化符号!
和服也好,汉服一样,行使的第一职能,不是服装的职能,而是文化职能。
真要只是一件衣服,干嘛要穿和服,不麻烦么?方便么?
穿和服的人,是为了保暖或者遮体才穿和服的吗?
肯定不是。
文化和物质产品能一样?
抗战时,我军可以缴获日本武器抗日,难道就可以穿着日本服装招摇过市么?你试试。
文化是精神层面的东西,和汽车,电器这种物质用品性质是一样么?
物质和精神是哲学上对立的两极,有人却混为一谈。
犹太人可以买德国产品,一点问题都没有,可是他们能用纳粹符号么?
说这话的人,我很怀疑数学物理有没有及格过,或者奴性太重。
第二种辩护论调:那也不要穿西装了,西方也侵略过我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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